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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助学金
发布时间: 2018-04-13 浏览次数: 1576

一、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全日制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省补偿2009年后(含当年)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读期间的学费,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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